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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职工未办理解除手续,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已解除?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21

案情:国企并轨改制中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

2002年5月1日,原告王X与煤机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其在煤机厂从事车工工作,合同期限至2012年4月30日。2006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吉林和黑龙江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19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吉社试办字[2004]10号)以及《并轨试点申请批复》等政策文件,煤机厂开展了并轨改制工作,旨在解决富余劳动力问题。王X符合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煤机厂依据上述政策解除了与王X的劳动关系,但王X未办理相关解除手续,也未领取经济补偿金。改制后,王X不再为煤机厂提供劳动,煤机厂亦不再支付其劳动报酬。2006年末,煤机厂改制为煤机公司,但未接收王X继续工作。2012年,煤机公司申请破产,法院于同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并于11月19日作出裁定,宣告煤机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目前破产程序尚未终结。

原告王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改制后的煤机公司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认为,王X与煤机厂之间曾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但该关系已在煤机厂并轨改制过程中依法解除。根据中央及地方的相关政策,煤机厂解除与王X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行为,即使王X未办理解除手续或领取经济补偿金,也不影响解除行为的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终止。煤机厂改制为煤机公司后,王X并非该公司应接收的人员,且其与煤机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实际提供劳动,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国企改制中解除劳动关系可依据国家政策执行

在国企并轨改制过程中,对于符合下岗条件的职工,企业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和吉林省的相关文件,对于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职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王X即属于此类职工。因此,煤机厂解除与王X的劳动关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王X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领取经济补偿金,也不影响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劳动关系的解除应以实际行为和政策依据为准,而非仅以是否办理手续为判断标准。

以上是关于国企改制中职工被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情况说明。劳动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如涉及诉讼,建议事先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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