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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单方终止是否违法?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10

案例简介:
赵志远于2014年7月7日入职天捷公司工作。在2014年7月至9月期间,其每月实发工资分别为2891元、3500元、3500元,期间由其自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4年11月4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零一日,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试用期为0天,每月应发工资为4290元。合同签订后,天捷公司为赵志远缴纳了养老保险(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失业保险(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及医疗保险(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2015年12月7日,天捷公司向赵志远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赵志远在员工确认书上签字确认。2014年12月14日,赵志远亦在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上签字。2016年1月15日,赵志远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哈呼劳人仲字[2016]第9号)认定天捷公司应支付赵志远工资补差款1580元及经济补偿金6435元。赵志远不服该裁决,于2016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赵志远仍继续在天捷公司工作,而公司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天捷公司在2015年12月7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天捷公司应向赵志远支付赔偿金,金额为12,870元(4,290元×1.5个月×2倍)。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而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即构成违法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后仍在原单位工作,且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原合同。因此,本案中天捷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终止与赵志远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赵志远自2014年7月7日至2015年12月7日,实际工作时间为1年5个月,因此天捷公司应支付赔偿金12,870元。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后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如您对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劳动法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细致的解答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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