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达退休年龄被辞退,公司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被辞退
原告自2010年8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在被告郑州市X三鲜烩面馆工作,其月工资不固定,被告将工资支付至原告的银行卡中。2013年12月23日,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720元。被告则辩称,男性公民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原告出生于1953年1月10日,自2013年1月起已达到退休年龄,双方之间仅为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公司辞退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明确的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保护。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被辞退,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男性劳动者年满60周岁后,若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可转为劳务关系。然而,我国许多劳动者在年满60周岁后仍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劳动关系并不因年龄达到60周岁而自动终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劳动法义务,包括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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