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规收取劳务责任金是否需支付利息?法律解析与判决结果
案情回顾:
2003年12月,原告李X入职被告河南省某公司工作。同年,该公司向原告收取了3000元劳务责任金,并出具了收据。2008年5月,原告转至登封众诚商贸公司工作,该公司为其缴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随后,原告与原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于2013年提起诉讼,要求退还3000元劳务责任金及十年来的利息共计2829.6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因此,被告河南省某公司收取原告3000元劳务责任金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退还。然而,关于利息部分,因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法院未予支持。
律师观点:
律师指出,公司无权向员工收取财物,若存在违规收取的情况,应将款项无息退还给员工。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并未就该笔费用约定支付利息,法律虽禁止用人单位收取员工财物,但并未规定需支付利息。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违规向员工收取劳务责任金应当退还,但无需支付利息。如您在劳动权益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劳动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