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规向员工收取劳务责任金,公司应否支付利息?
案情:公司违规向员工收取劳务责任金
1998年12月,原告李X到被告河南省X公司上班。2003年期间该公司给原告出具3000元劳务责任金的收据一张。2008年5月原告到登封众诚商贸上班,登封众诚商贸给原告缴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告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于2013年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3000元劳务责任金及10年来的利息2829.6元。
法院判决:公司应退还劳动责任金,但不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被告河南省X公司应将该款项予以退还。利息部分因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公司不应向员工收取财物,收取的财物应无息退还
原告2003年向被告河南省X公司交纳劳务责任金3000元,对该款原告与被告并未约定支付利息,法律也只是禁止用人单位收取员工财物,但并未规定收取财物要支付利息,因此原告其要求被告支付3000元劳务责任金的利息,无相应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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