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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详解:定义、情形及撤销权行使要点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59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的合同。在行使撤销权之前,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仍具有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属于民法中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范畴,主要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产生。其法律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有所不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或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合同后果与其真实意愿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2. 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
3.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4.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以损害他人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
5. 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严重损害其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仅属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并且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若当事人请求变更,法院应予以变更;若请求撤销,法院可酌情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

此外,合同法对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规定与《民法通则》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若损害国家利益则为无效;而合同法则将其规定为可撤销合同,仅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才视为无效。由于合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且为新法,因此在适用上应优先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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