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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效力及消灭原因详解,法律条文解析与实务应用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19

一、要约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合同法》第15条第1款指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等均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密切相关。《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而根据《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则应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合同法》第60条强调,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第107条则规定,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要约消灭的原因
要约的效力在特定情况下会终止,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种:
1. 超过要约的有效期限。如果要约中明确约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逾期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再具有约束力。
2. 受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拒绝可以是直接表示不同意,也可以是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承诺,或者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限制或扩张,从而形成反要约。在后一种情形下,受要约人的行为不仅构成对原要约的拒绝,同时也构成一项新的要约。
3. 受要约人撤回拒绝通知。若受要约人已拒绝要约,但随后希望撤回该拒绝,必须确保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处,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4. 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在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回或撤销要约,一旦撤回或撤销,要约的效力即告终止。
5. 要约人去世或法人主体资格丧失。若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死亡,且合同履行需由其本人完成,则要约的效力不受影响。但若要约人是法人,且在发出要约后法人解散或被撤销,则该要约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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