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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五种类型及撤销权消灭的情形详解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09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或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合同后果与其真实意愿相悖,并因此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2. 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处于紧迫或缺乏经验的状态下,订立了对己方明显不利、严重损害其利益的合同。
3.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使对方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虚假,并希望或放任对方因此陷入错误。
4. 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威胁或强迫手段,使对方在恐惧或无法自主选择的情况下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须满足相对人因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且胁迫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接受不利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情形。

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撤销权的行使需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撤销之诉,不能单方面直接向对方主张。若出现以下情形,撤销权将消灭:
1.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2.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通过自身行为表明已放弃该权利。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若无法返还或无返还必要,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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