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方式及与合同解除的区别解析
一、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方式
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关于撤销权的行使,具体如下:
1. **行使主体**:对于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对于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享有撤销权,而实施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一方则无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2. **行使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若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3. **行使方式**: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在知道撤销事由后,可以通知对方撤销合同。若对方无异议,合同即被撤销;若对方提出异议,则撤销权人应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
二、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范围不同**:撤销适用于合同存在有效要件缺失或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形;而解除仅适用于已经成立并有效的合同,在特定条件下提前终止。
2. **发生原因不同**: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通过约定产生的,如违约解除、协商解除等。
3. **法律效力不同**:撤销具有溯及力,即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而解除通常不具有溯及力,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如在违约解除的情况下,若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则可能产生溯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