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及注意事项全解析,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一、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1. 从主观方面来看,债务人在实施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必须具有恶意。当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时,即构成债务人的恶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若第三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财产,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也会影响债权人是否能够行使撤销权。如果第三人无恶意,债权人则无权对相关行为进行撤销。
2. 从客观方面来看,债务人必须实施了对债权人债权有损害的行为,即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些行为会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大幅减少,从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只有当这些行为明显有害于债权时,债权人才有权行使撤销权。此外,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若在债权成立之前实施,则不能行使撤销权。同时,若债务人在处分财产后仍具备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也不构成对债权的明显损害,债权人无权撤销该行为。
二、行使撤销权应注意的问题
1.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基本法律特征之一,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导致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未能体现,撤销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使合同的法律效力归于无效。
2. 在撤销权未被行使之前,可撤销合同仍然有效。即使合同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只要撤销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主动行使撤销权,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当事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需由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但是否行使撤销权,属于撤销权人的自由权利,不受他人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