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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与表见代理有何区别?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96

一、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但若合同为纯获利益的,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则无需追认。相对人有权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若法定代理人未作回应,则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 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形,此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但若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可视为有效。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依法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有效;若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非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其无权,否则合同仍可有效。
4.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若当事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通常无效。但若权利人事后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则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1.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因行为人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法定代表人越权而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
2. 表见代理则要求相对人基于一定事实,合理信赖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之订立合同。这些事实可能包括被代理人的行为(如知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签约却不否认),或行为人持有单位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 表见代理的成立需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仍与其签订合同,则不构成表见代理,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相对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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