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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及与无效合同的区别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92

一、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1.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存在显著的认知偏差,导致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或自身利益受到较大损害。这种误解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 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处于紧迫或缺乏经验的状态,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例如,标的物价值与支付的价款相差悬殊,或责任与风险的承担明显不合理,均可能构成显失公平的情形。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具有可撤销性。

二、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均为不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类型,二者在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后,均适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但二者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
1. 从内容上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而无效合同则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
2. 从效力上看,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具有法律效力;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3. 从主张方式上看,可撤销合同的撤销须由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是否撤销;而无效合同无需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确认其无效。
4. 从行使期限上看,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需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无效合同则没有期限限制,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即无效。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后,使原本有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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