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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及可撤销合同的特征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37

一、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1. 在合同效力方面存在差异。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获得相关权利人追认之前,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则不得以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存在瑕疵的原因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瑕疵在于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但这类瑕疵是可以补救的;而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则源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例如《合同法》第54条所列举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况。

3.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不同。在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若要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条件:必须在权利人追认之前;相对人须为善意;应以通知的方式明确表达撤销的意思。

二、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 合同基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合同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要求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然而,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等原因,可能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为保障当事人真实意愿,将此类合同认定为可撤销合同,并赋予相关当事人撤销权,以实现合同效力的恢复或终止。

2. 撤销权的行使具有自主性。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属于其个人意愿的范畴,法律不应强制干预。只有在撤销权人主动提出撤销请求的情况下,合同才被撤销,否则其仍保持有效。

3. 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在撤销权人未行使撤销权之前,可撤销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旦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效,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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