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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系违章建筑被拆 房屋买卖合同还有效吗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33

案例简介:购买房屋系违章建筑被拆,户主起诉赔偿损失

2013年11月22日原告和被告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28万元。合同签订后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原告一直无法入住。后经有关部门了解,原告才获悉该房屋已于2013年4月30日被镇政府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责令停工,且被告负责人于2013年7月28日向政府出具承诺书“某公寓项目为本公司在某村的建设项目,现郑重对政府承诺,今后任何时不对外进行销售和变相出租等变相小产权交易行为,此项目只作为本公司自用,并保证今后任何时候不因该项目给政府添麻烦、添乱,如有任何差错愿自行承担一切后果,自愿接受区镇政府对违建拆除的损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房款,2014年5月3日被告负责人书写退款协议,承诺于2014年7月30日之前退还原告28万元房款。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履行退款义务,故起诉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购房款28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涉诉房屋与原告签订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依照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所支付的款项。关于原告主张的已付款利息,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未能提供完整产权证明等手续的前提下,未能审慎处理,本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自己对相应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顺义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房款二十八万元。

律师说法:购买违章建筑合同无效,买方能得到相应赔偿

违章建造的房屋,因其违反法律规定,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续之前,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之法律效果;经主管部门处理的,如属责令拆除或作没收处理的,建造人也不能对违章建筑之物拥有所有权;如属行政处罚后责令补办手续的,则在补办手续后,可依法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

购买违章建筑的购房者的损失还是可以得到赔偿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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