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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后未入住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法律解析与判决结果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18

案情简介:原告为依法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是天津市武清区新湾花园南园13-1-1001室的业主。2008年7月7日,原告与天津优联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新湾花园南园、北园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绿地、水面、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管理;公共环境卫生;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以及维护公共秩序等其他委托事项。根据合同约定,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业主应在每月5日前向原告缴纳费用。如业主逾期未缴纳,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应交费用的万分之四支付滞纳金。

被告于2015年11月25日入住新湾花园南园13-1-1001室,并签字确认已阅读并理解《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全部条款,同意严格遵守。被告房屋建筑面积为94.39平方米,每月应缴纳物业费113.27元。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应缴纳物业费共计1812.32元,但至今未支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812.32元及滞纳金154.61元。

法院判决:被告周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天津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物业费1812.32元及滞纳金154.61元,合计1966.93元。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已签字确认接受合同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已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亦实际享受了相关服务,故其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被告拒绝缴纳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标准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费。即使房屋尚未实际入住,只要房屋产权已确定,业主即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房屋交付后,即视为业主已取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也开始享有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因此有义务缴纳物业费。无论是否入住,交房即意味着业主已进入小区生活圈,物业费的缴纳是其应尽的义务。此外,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均实行明码标价,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交房后未入住仍需缴纳物业费。如您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和权益的保障。房产交易涉及金额较大,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户口是否能及时迁出等问题均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买卖流程复杂,建议寻求专业房产律师魏国鹏的帮助,他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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