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未尽义务 是否可以拒缴物业费用
案情简介:物业未尽义务
原告物业公司与金荷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武汉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原告物业公司在金荷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杨波系金荷花园A区3-201室业主,自2012年1月起,被告杨波拒交物业管理费,截止2015年12月31日,被告杨波欠交物业管理费3,148元、违约金283.20元。原告物业公司催款未获,故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被告杨波辩称,被告杨波并非恶意不交物业费。被告杨波住房一楼餐馆油烟污染,严重影响被告杨波的生活。被告杨波窗户下面的绿化带被一楼餐馆霸占,推开窗户面对的是三个严重污染环境的大烟囱。2014年5月,楼下餐馆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烟囱私自装在被告杨波家的墙壁上,原告物业公司严重失职。楼下餐馆多次装修导致被告杨波家中瓷砖开裂,协商无果。2015年底,被告杨波家门口的楼道墙壁上多次被高利贷喷红漆,严重影响名誉,多次反映未得到解决。因原告物业公司的不作为,被告杨波才未交纳物业费。
法院判决:被告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武汉尚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888元。
原告物业公司与金荷花园小区业委会签订的《武汉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合同补充协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效力及于含被告杨波在内的全体业主。原告物业公司为金荷花园小区的房屋外观、设备运行、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绿化、交通秩序、安保等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杨波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考虑到原告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对一楼餐馆在房屋外墙公共部分私自安装排烟管道、公共区域绿化、卫生及公共楼道墙壁等处确实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况,从而影响和降低了被告杨波及家人的生活质量,故法院酌定被告杨波按60%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即1,888元(109.26平方米×0.6元/平方米×48月×60%)。原告物业公司关于其他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的诉讼主张,因其物业服务质量未能完成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波的相关抗辩理由,合理部分法院予以采纳;被告杨波关于其与一楼餐馆之间的油烟扰民和装修致损争议,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向适格主体另案主张权利;被告杨波关于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可以拒缴物业费用
物业未尽义务,是否可以拒缴物业费?用对于这个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业主以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一定瑕疵,例如小区环境脏乱、部分设施没有及时修理、对业主投诉没有尽快处理等,业主以此为由提出拒缴管理费的,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是: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的多个方面提供物业服务,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等,其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服务于整个小区的物业,个别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会对小区的整体服务产生不利的影响,对于其他按时交纳费用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亦极为不公。
第二种情形是,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尽职责,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法定或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会考虑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在具体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上,可以根据业主的诉求,酌定减少物业管理费的数额,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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