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过期食品 获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
案情简介:买到过期食品,提出十倍赔偿
2012年4月30日,小孙发现南京某超市销售的火腿肠已过保质期。于是,2012年5月1日,小孙与同学在南京某超市购买真好吃拍火腿肠15包,其价值为558.6元的火腿肠已过最长保质期,共14包。小孙与同学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走到服务台索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5586元。后因协商为达成合意,小孙与其同学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支付14包过期火腿肠售价的十倍赔偿金5586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超市江宁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食品不达标可获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本案中小孙在发现南京某超市销售的火腿肠已过保质期后购买该火腿肠虽属恶意,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因此,小孙虽明知超市出售的火腿肠是过期食品而购买,但并不能构成超市的抗辩理由。小孙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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