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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接受公司管理,能否认定为公司员工?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43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12日,朱某在某电子有限公司从事清洁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月平均工资1700元。朱某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认为双方属于劳务承包合同关系。

庭审中,双方均表述公司对朱某工作进行考勤。同时朱某举示了加盖公司人事部门公章的工作证,工作证中写明了朱某的职位。公司认可该工作证的真实性,但主张工作证是为了方便朱某进出厂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还确认如果朱某一个月工作未满22天,就没有17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司不仅对朱某的工作进行考勤考核并且还签发了工作证,朱某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在某电子有限公司从事清洁工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及考勤记录可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在此情况下,公司否认与朱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主张与朱某之间存在的是劳务承包关系,但在无法提供劳务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予支持公司主张。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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