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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律解读与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16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8年6月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2012年3月28日,双方签订《XXX清洁卫生承包合同》,约定由公司提供基本清洁用具、清洁剂及水电,承包费用为每月2100元,包括清洁费1590元、绿化维护费200元及社保费用310元。合同中还规定:“每月假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包括加班,由乙方(即李某)自行安排负责,与甲方无关。”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李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尽管公司对李某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且李某在实际工作中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因此认定李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李某与公司签订的《XXX清洁卫生承包合同》虽约定“节假日及加班由李某自行安排”,但公司仍对李某的工作内容和标准进行管理,并为其提供工作工具和社保费用,且李某的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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