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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后确诊职业病,原单位是否需承担责任?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25

案情简介:2008年4月,陈某在庐江某矿业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九级。2010年,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庐江某矿业公司一次性支付了陈某的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然而,2011年7月1日,陈某在待业期间被诊断为“肺癌晚期”,并被认定为工伤四级。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临时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若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之前的劳动合同期有关,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由于庐江某矿业公司未按规定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依法支付陈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万余元,并自2012年3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伤残津贴。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是否仍需承担责任?职业病通常具有隐匿性和迟发性,其危害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被察觉。因此,一些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才被确诊为职业病,此时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法律规定,若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之前的劳动合同期有关,原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职业病待遇责任。本案中,庐江某矿业公司因未依法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有效维护了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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