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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出租区域劳动者与商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96

案情简介:
北京某商城与个体经营者邓某签订租赁合同,由邓某承租商城部分区域用于商业经营。2011年8月,员工纪某经他人介绍进入邓某所经营的区域从事销售工作,工资由邓某直接发放,纪某还向该商城缴纳了工作服押金。2013年4月,纪某因与顾客发生争执而离职,随后向延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北京某商城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14420元。2013年7月,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纪某未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商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驳回其申请请求。纪某不服,于2013年7月12日向延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商城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后,同样驳回了纪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该法。然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上存在明显区别。劳动关系中,双方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包含人身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安排和规章制度约束,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而劳务关系则仅体现为经济上的合作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无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各自独立。

在本案中,尽管纪某持有商城发放的工牌和缴纳了工作服押金,但其实际工作是由邓某安排,工资也由邓某支付,且邓某作为实际经营人,对纪某进行直接管理。因此,纪某与商城之间并未形成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关系,而是与邓某之间建立了劳务关系。法院据此认定纪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驳回其请求。

风险提示:
以上案例说明,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综合考虑用工管理、报酬支付、工作安排等多方面因素。在商场出租区域中,若劳动者与实际经营者存在直接的用工关系,而非与商场本身建立劳动关系,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如工资、社保、工伤赔偿等。因此,遇到劳动法相关权益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劳动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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