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被公司解雇,为何与服务社存在劳动关系?法律解析
案情简介:小李被解雇事件
小李通过杨浦职业介绍所五角场职介分所介绍,进入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保安。2005年1月24日,他持介绍信前往该公司面试并上岗,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1月31日,该公司通知小李无需再继续上班。随后,小李于2007年2月1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00元,并确认劳动关系、补办2005年1月至2007年1月31日的招工与退工手续,同时要求支付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期间的夜班津贴457.60元,以及返还2006年12月的季度奖230元和年货130元。
法院判决:小李与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为何小李与服务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现场提供的证据材料,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与小李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是通过某服务社进行的劳务派遣。相关证据包括:
1. 某大学城公司与某服务社签订的《公益性劳动项目合作协议书》;
2. 某服务社于2007年5月24日出具的证明,明确指出小李是该社派遣至某大学城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的员工,工资由服务社发放,社会保险由服务社缴纳;
3. 2005年2月至3月期间,某服务社发放小李工资的签收单,该单据为打印件,上方注明“某服务社劳务费”;
4. 2006年某服务社通过银行向小李发放工资的部分划款记录。
上述证据表明,小李实际与某服务社建立了劳动关系,而非与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建立。同时,小李曾在标注“某服务社劳务费”的工资签收单上签字领取工资,这进一步说明他清楚自己与某服务社之间的用工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小李与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要求该公司办理招、退工手续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以上即为“小李被公司解雇,为何与服务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分析。如您在工作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法邦拥有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团队,将为您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