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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被公司解雇,为何与服务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28

案情简介:小李被公司解雇

小李经杨浦职业介绍所五角场职介分所介绍到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任保安,2005年1月24日小李持介绍信到该公司面试上岗,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07年1月31日该公司通知小李不用再来上班。2007年2月13日,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并确立劳动关系、补办2005年1月至2007年1月31日的招、退工手续,支付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的夜班津贴人民币457.60元,返还2006年12月季度奖人民币230元,返还年货人民币130元。

法院判决:小李与物业公司之间无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为何与服务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通过现场证据材料可以发现小李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与小李无劳动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劳务派遣并非事实劳动关系。

相关证据材料:

1、某大学城公司与某服务社签订的公益性劳动项目合作协议书;

2、某服务社于2007年5月24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主要为小李系该服务社派遣至某大学城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由该社负责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3、2005年2月至3月某服务社发放小李工资的工资签收单,该工资单为打印件,上方注明“某服务社劳务费”;

4、2006年由某服务社通过银行发放小李工资的部分划款记录。

通过以上证据可以看出小李是与某服务社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某服务社等非正规就业组织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小李曾在印有“某服务社劳务费”字样的工资单上签领工资,据此可推断小李对其与某服务社的劳动关系是明知的。

因此,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小李间无劳动关系,小李要求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招、退工手续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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