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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出租区域的劳动者与商场,二者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吗?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48

案情简介

北京某商城与个体经营者邓某签订租赁合同,由邓某租赁被告的部分区域进行商业经营。2011年8月,员工纪某经人介绍到邓某所经营的区域从事销售工作,工资由邓某发放,纪某向该商场缴纳了工作服押金。2013年4月,纪某与顾客发生争执后离职,后向延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北京某商城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商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420元。2013年7月,该仲裁委作出裁决,以纪某未能充分提交证据证明与北京某商城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纪某的申请请求。为此纪某于2013年7月12日诉至延庆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与北京某商城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纪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该案例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如何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很容易混淆。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及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及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方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本案中,该商城与邓某签订租赁合同后将其部分区域出租,实际经营人邓某自行招用纪某从事商品销售,并直接进行用工方面的管理和发放劳动报酬,虽然该商场持有纪某的工牌和工作服押金条,但实质上纪某仍是与实际经营人邓某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而并非与商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法院才会判决驳回纪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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