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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者清理工厂垃圾摔伤,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13

案情简介:拾荒者为工厂清理垃圾时摔伤

2007年5月,北京某小型铁架加工厂与拾荒者赵某、秦某口头达成垃圾清理协议。协议约定,赵某、秦某负责清理加工厂车间门口堆放的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和尾料等,每日清理两次。根据协议,加工厂不向二人支付工资,也不收取清理所得的尾料款项,双方之间没有经济上的雇佣关系。同时,加工厂要求二人遵守相关纪律,不得随意走动或拿取原料。

2008年6月,赵某在清理垃圾过程中不慎从尾料堆上跌落,导致腰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加工厂领导得知情况,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经医院诊断,赵某腰椎受损,今后需依靠轮椅生活。出院后,赵某被送回老家。

两个月后,赵某家乡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在志愿者协助下,他获得了免费的法律援助,并向加工厂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并主张工伤赔偿。

加工厂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赵某与工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是:工厂并未向赵某支付工资,也未收取其清理所得的尾料款项,双方无任何经济往来;此外,工厂并未安排赵某在尾料堆上进行工作,也未对其工作内容进行指挥或管理,因此不应承担工伤责任。

律师说法:赵某与加工厂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以下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综合上述情况,赵某与加工厂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其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加工厂亦无须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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