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声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南阳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南阳市民侯克成自1999年7月起受聘于南阳市公共汽车公司担任驾驶员,2003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解除条件。2004年7月9日,公司以侯克成在2004年3月23日上午10时44分驾驶6路公交车时“强行超车,事后拒不接受批评教育”为由,在《南阳晚报》上刊登声明,单方面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侯克成对此不服,认为公司侵犯了他的申辩权,遂向南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其在报纸上的公告声明,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公司需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240元的标准支付侯克成2004年4月至恢复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并退还其缴纳的1000元发展基金;此外,公司应在裁决生效后20日内,依法为侯克成补缴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主张侯克成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且连续旷工超过30天,多次通知后仍未返岗,因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侯克成则反驳称,公司对其违纪行为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且未给予其申辩的机会,仅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解除合同,程序明显违法。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履行通知义务,保障劳动者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告声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因此该解除行为无效。法院最终应支持侯克成的诉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合同。
以上即为“公告声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分析。如您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邦专业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支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