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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死亡工资欠款处理方式及法律依据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68

案例简介: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死亡。原告林凤莲、郑彩英、郑龙兴诉称,郑扁和于2013年6月21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担任管理厂房一职,直至2015年7月。2015年7月29日,郑扁和在工作期间不幸去世,公安机关排除他杀可能,确认其死因为心肌梗塞。截至郑扁和死亡之日,被告单位尚欠其工资人民币45,000元,并向其家属承诺支付因工伤死亡的丧葬费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65,000元。现被告拒绝支付上述费用,三原告作为郑扁和的法定继承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古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及丧葬费共计65,000元。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三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 被告支付郑扁和的工资欠款人民币45,000元;
2. 被告支付郑扁和的丧葬费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郑扁和于2013年6月21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看场工作,月工资为3,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郑扁和在工作期间因工死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确认为心肌梗塞导致。三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其工资收入的权利,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未支付的工资及丧葬费。被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三原告出具两张欠条,分别确认尚欠郑扁和工资45,000元及丧葬费20,000元。因此,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其生前的收入。本案中,三原告作为郑扁和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其工资收入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欠薪。此外,郑扁和系因工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其近亲属可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此,被告应依法向三原告支付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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