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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员工同意?员工拒岗是否构成旷工?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32

案情简介:李某被某销售公司聘用,并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销售主管,月工资为6000元。后因市场形势不佳,公司与李某协商将工资调整为5000元,李某未提出异议。随着公司产品市场份额持续下滑,公司决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将李某岗位调整为销售代表。李某对此不满,认为工资不应降低,公司未予同意。随后,李某连续一周未到岗上班,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补发被降低的工资并支付25%的赔偿金,同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主张公司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李某认为,其未能提供正常劳动是由于市场变化导致的公司结构调整,经营风险应由公司承担。而公司则认为,调整岗位是其自主用人权的体现,李某不服从安排且未到岗,属于旷工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成立,应依法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在劳动合同变更过程中,是否需要员工同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岗位或工资待遇,若未经员工同意,该变更无效。然而,员工仍负有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义务。李某不同意公司的变更决定,不能作为其拒绝上班的合法理由。因此,公司应主张李某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而非未到新岗位上班。若公司能证明李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岗,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合法。

此外,若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有权与员工协商变更岗位或工资待遇。在本案中,公司与李某就工资调整未能达成一致,属于协商变更未果的情形。此时,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公司在本案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虽存在争议,但因李某未到岗且未提供合理解释,公司仍有机会主张其行为构成旷工,从而解除合同。但需注意,公司应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上是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员工同意”的法律解读。如您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意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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