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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终止后诉讼时效如何计算?高某案例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19

案情简介:高某自2001年至2016年10月期间,在辽宁歌舞团从事门卫工作。在此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2月11日,高某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随之终止。2016年8月,高某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辽宁歌舞团支付其养老保险赔偿金23523.92元。

法院判决:辽宁歌舞团无需为高某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

律师说法:诉讼时效是法律中一项重要制度,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无法在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劳动者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本案中,高某与辽宁歌舞团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2月终止,其应在一年内主张权利。然而,高某是在2016年8月才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因此,法院对其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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