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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无教师资格证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法律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207

2008年新学年开始,李某与北京市徐悲鸿中学签订了兼职教职员工聘用书,约定其担任英语教师,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至2010学年。然而,李某并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协议,李某仍继续在该校工作至2011年7月13日。在此期间,即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徐悲鸿中学共向李某发放工资36191.6元。2009年,徐悲鸿中学进行了体制改革,转制为一所公办美术特色高中。2011年7月,学校以李某未取得教师资格及学校改制为由,终止了其工作,但未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李某对此决定不服,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法院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未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具备与学校签订教师岗位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以及该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根据《教师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公民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教师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上述法律条文均为强制性规定,意味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教师岗位。因此,李某与徐悲鸿中学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故李某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因此,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风险提示:上述案例反映出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劳动纠纷中具有重要影响,且与劳动者的资格密切相关。在实际生活中,如遇到与劳动法相关的权益纠纷,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劳动律师,获取法律指导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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