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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非法转包中工伤责任归属解析:用工单位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390

案情简介:王某与曲阳县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协议,承揽石家庄市都市温泉花园部分住宅楼的装修工程。实际上,该建筑公司最初是从另一家公司承接的工程,随后工程经过五次非法转包,最终由王某作为第五个承包人完成。2008年3月,王某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但某建筑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17万余元拖欠未付。此外,王某在施工过程中还发生了员工工伤事故。

律师说法:在工程被非法转包的情况下,聘用职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而该组织或自然人所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用工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 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与包工头聘用的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施工人与其所雇佣的劳动者之间构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关系,也无雇佣关系。这是因为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仅为分包或转包关系,劳动者由实际施工人直接雇佣,双方并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

2. 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应承担包工头聘用自然人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而言,当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且该组织或个人所聘用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用工单位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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