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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是否有效?交通事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分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200

案情简介:某公交公司因员工交通事故解除劳动关系引发争议
某公交公司依据民主程序制定的《司乘人员绩效考核规定》中明确指出,若员工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除需承担相应责任及按公司规定比例赔偿直接损失外,若考核经济损失超过200000元(含)或导致人员死亡,公司有权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舒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并导致一人死亡,公司据此认为其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公司解除舒某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某公交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与舒某的劳动关系,程序合法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解除行为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标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司乘人员绩效考核规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同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该规定已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公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具备基本的合法性。

然而,规章制度是否合理,亦是判断其能否作为处罚依据的重要标准。若规定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则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判断是否显失公平,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否相当。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及无责任,责任划分直接体现了劳动者的过错程度。

本案中,公交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仅以经济损失或致人死亡为依据,而未充分考虑劳动者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因此,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合理之处。但需注意,这种不合理并非绝对,只有在劳动者无过错或损失与过错不匹配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若劳动者存在过错且造成重大损失,则适用该规定并不构成严重不合理。

舒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且事故导致一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超200000元,表明其行为存在过错,且对用人单位造成了较大损害,符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因此,公司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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