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病医疗期界定及岗位调整争议解析
案情简介:某公司新员工试用期一个月后表现合格,正式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然而,该员工在转正仅两个月后被确诊为红斑狼疮,随后因治疗一直未能返岗工作。在此期间,他仅办理了三月份的病假手续,其他时间的请假材料不完整。现已超过三个月医疗期,员工基本康复,医生建议其避免熬夜、从事重体力劳动、接触刺激性环境、暴晒以及承受较大压力和感冒。他希望重返工作岗位,但不愿继续从事机房操作工作,提出调岗至收银室的请求。然而,公司目前编制已满,操作员岗位属于技术性工作,人员紧缺,而收银室也已无空缺,无法安排其转岗。员工一直未办理销假手续,也未提供虚假信息,多次表示希望返岗工作,但公司始终未予同意,双方陷入僵持状态。医疗期内,社保公司持续为其支付相关费用,工资也按每月60%的标准发放。
律师说法: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康复的期间。对于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若在24个月内仍无法痊愈,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但需注意的是,该规定中的“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是对疾病严重程度的描述,并非指医疗期为24个月。医疗期的长短通常与职工的工作年限相关,而非单纯与疾病持续时间挂钩。因此,即使患有特殊疾病,医疗期仍应根据职工实际工作时间来确定。
此外,劳动部对“特殊疾病”的界定较为宽泛,缺乏具体标准。例如,近年来抑郁症患者逐渐增多,而抑郁症作为一种精神疾病,是否应被纳入特殊疾病范畴,仍存在争议。对于病情较轻但难以彻底治愈的抑郁症患者,是否适用特殊医疗期的规定,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综上所述,员工在医疗期满后如具备复工条件,有权申请返岗工作,但若涉及调岗,需符合企业内部岗位调整的规章制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若公司拒绝合理调岗请求,可能构成违法。建议在遇到此类劳动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法邦专业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支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