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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医疗期满后,什么情况下可请求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251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万先生入职上海某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客户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9月,万先生因患病需住院手术治疗,遂向公司申请病假。由于病情较为严重,术后恢复时间较长,万先生一直未能返回工作岗位。2012年1月初,公司通知万先生其法定医疗期即将结束,并询问其是否具备返岗条件。万先生回复称,医生建议仍需继续休养一段时间。2012年1月中旬,万先生的医疗期届满,公司认为其身体状况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工作,决定在原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并发出劳动关系终止的书面通知。公司根据其工龄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而,万先生认为,除经济补偿外,还应额外支付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公司未予同意,遂引发争议。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未支持万先生关于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请求。

律师说法:
关于员工在医疗期结束后能否请求支付医疗补助费的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1.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被鉴定为患重病或绝症的劳动者,还应适当增加补助金额。

进一步,《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明确指出,医疗补助费的支付前提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仍处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状态,并且已经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至10级伤残。若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则应依法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2.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下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医疗补助费的支付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医疗补助费。

综上所述,医疗补助费的支付需满足特定条件,且仅适用于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形。如您在工作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法邦专业劳动律师团队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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