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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挂靠单位员工无劳动关系,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325

案情简介:李某与安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合同,约定李某以被告名义分期付款购置一辆半挂货车,并将该车挂靠于被告公司名下。根据合同,被告负责办理车辆的营运手续,李某可自主使用、占有和保管该车辆,并以该车辆开展经营活动,自负盈亏。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特别授权,李某不得以被告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原告韩某的丈夫常某是车主李某雇佣的货车司机,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5月9日,常某驾驶车辆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827公里+500米处时,与前方因交通事故无法移动的半挂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常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万余元。随后,原告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被要求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法院最终判决:常某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员工伤亡责任应由谁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 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精神,个人购买车辆并挂靠于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不宜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 被挂靠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若认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尽管常某与挂靠单位之间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根据法律规定,被挂靠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如您在工作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最准确、最优质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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