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含义,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一、可撤销合同的含义
1、可撤销合同的含义: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共有五类。一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三是因欺诈成立的合同;四是因胁迫成立的合同;五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均为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可撤销合同依法被撤销后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相同,即均适用《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但二者区别在于:
1、从内容上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2、从效力上看,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无效合同则为自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3、从当事人主张看,可撤销合同只能是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依法确认合同是否被撤销;无效合同无须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均可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
4、从期限上看,可撤销合同中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书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无效合同则无期限限制,自始至终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