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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的法定原因及可撤销合同类型详解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75

一、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属于可撤销合同:
1.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如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存在显著的认识错误,导致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或自身利益受到较大损害。该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使合同在订立时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例如,标的物价值与价款严重不对等,或责任、风险承担明显不合理等情形。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中,当事人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能实现,从而可能造成较大损失。但需注意,合同订立后因商业风险等因素产生的认识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2. 显失公平的合同。此类合同是由于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缺乏经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显失公平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若合同订立后因市场价格变动等原因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则不属于显失公平。
3.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对于此类合同,需注意以下几点:
– 若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则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非可撤销合同。
– 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均属于可撤销合同。
– 并非所有合同当事人均有撤销权,只有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受到损害的一方,才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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