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写借条如何维权?法律真实与证据意识的重要性
韦某与苏某之间长期存在生意往来,关系较为亲密。2003年12月5日,韦某因建房资金不足,以自己的土地证作为抵押,向苏某借款20万元,并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为2004年3月30日,利息为1.8万元。若未能按时归还,则按每月5%的标准收取罚息。然而,由于资金周转困难,韦某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还清借款。从2004年3月中旬至2005年5月底,他陆续归还了7次款项,共计14.3万元。
2005年3月18日,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韦某偿还剩余欠款。在此过程中,一张落款日期为“2005年2月28日”的新借条被提交,该借条明确显示韦某尚欠苏某17.9万多元,并约定按每月3%计息。同时,借条中特别注明:“以前双方各执的票据一律作废,以本借条为准”。
韦某在庭审中辩称,这张借条是在被苏某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具体时间为2005年5月25日。他称当天自己正在社区卫生院打针,苏某前来催债,并带领他前往其经营的酒店,随后以“利滚利”的方式计算出他尚欠17.9万多元,迫于压力,他才在借条上签字,且事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他认为该借条因存在胁迫情形,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苏某则坚持认为,该借条是双方经过核算后,韦某自愿签署的,不仅包括原借款的余额,还包含其他欠款,如餐费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韦某关于借条系受胁迫所写的意见仅为单方陈述,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因此,法院认定该借条除利率约定超过法定标准而无效外,其余内容均合法有效,韦某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韦某提起上诉,但二审及再审均维持原判。
在面对被胁迫签署借条或欠条的情况时,维权的关键在于“法律真实”,即法院主要依据证据来判断事实。若仅有口头陈述而无确凿证据,即便事实属实,也难以在法律上得到支持。因此,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应尽量保留书面凭证,一旦遭遇胁迫,应及时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在诉讼中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无法及时报警,可尝试与对方协商,寻求第三方证人见证,以证明签署借条时存在胁迫情形。此外,在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时,应保持“证据意识”,例如随身携带录音录像设备,以便在必要时记录相关过程。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胁迫或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当事人必须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并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借条或欠条。因此,面对胁迫行为,当事人应保持冷静,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切不可因一时的屈服而错失维权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