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及注意事项解析
一、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导致合同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愿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需满足以下要件:
1、必须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重大误解;
2、行为人因误解而作出意思表示;
3、误解是由于行为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而非故意。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处于紧迫或缺乏经验的状态下,订立了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构成显失公平的合同需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通常表现为一方承担较多义务却享有极少权利,或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
2、另一方则以较少代价获得较大利益,承担较少义务却享有较多权利;
3、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处于紧迫情况下作出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的合同需满足以下要件:
1、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明知所告知情况为虚假,且希望或放任对方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2、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即将其欺诈意图表现于外部;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作出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威胁或强迫手段,使对方在恐惧状态下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构成胁迫的合同需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2、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本质在于干涉表意人的自由意志;
4、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
5、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与恐惧状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对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接受不利条件,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需满足以下要件:
1、表意人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2、行为人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明知对方处于困境,仍加以利用;
3、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4、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的乘人之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该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二、可撤销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一)在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通常为误解方或受害方;而在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只有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二)撤销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
(三)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不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