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合同的定义与法律效力解析,如何认定及撤销
一、什么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处于危难之际,利用其困境,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此类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一方当事人确实处于危难之中,例如遭遇自然灾害、经济困难、濒临破产,或面临个人及家庭的生命、健康等重大风险。这里的“危难”不仅限于经济上的困境,还包括对人身安全或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形。
(2)行为人故意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提出不合理的条件,使对方在无奈之下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
(3)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对方处于困境,仍借此机会获取不当利益。若行为人并不知情,而是在对方危难的情况下正常交易,则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例如,李某因家中有病人急需用钱,主动向王某提出以低价出售房屋,由于是李某主动发起的交易,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请求变更或撤销。
(4)乘人之危的合同通常是为了获取过分的利益,即所谓的“不正当利益”。这种利益往往建立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基础上,因此也可表述为被损害方蒙受了重大损失。尽管获取不正当利益是行为人的目的,但认定此类合同时,并不以是否实际获得过分利益为必要条件。
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意味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的困境,强迫对方接受不利条件,从而损害他人利益。
在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合同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订立,因此,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此外,《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知,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若损害方提出请求,合同是可以被变更或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