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可撤销?如何正确行使合同撤销权?
一、哪些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几种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合同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或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导致合同的后果与其真实意愿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包括:
1、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存在重大误解;
2、行为人基于误解作出意思表示;
3、误解是由于行为人自身的原因造成,而非故意。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处于紧迫或缺乏经验的状态下,订立了对己方明显不利、对另一方却有利的合同。其构成要件为:
1、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通常表现为一方承担较多义务而享有较少权利,或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
2、另一方则以较少代价获得较大利益,承担较少义务却享有较多权利;
3、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处于紧迫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的。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的要件包括:
1、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明知所告知的情况为虚假,且希望或放任对方因此产生错误认识;
2、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即将其欺诈意图表现于外部;
3、受欺诈人因该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作出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威胁或强迫手段,使对方在恐惧状态下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包括:
1、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2、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本质在于干涉表意人的自由意志;
4、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
5、相对人基于恐惧作出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包括:
1、表意人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2、行为人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明知对方处于不利状态,仍加以利用;
3、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4、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该意思表示而遭受重大不利。
二、如何行使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撤销之诉,不能单方面直接向对方主张撤销。若出现以下情形,撤销权将消灭:
1、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2、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通过行为表明其放弃撤销权。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若无法返还或无返还必要,则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