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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详解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203

一、哪些行为属于重大误解
一般来说,重大误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当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时,其权利义务关系将发生实质性变化。
(2)对对方当事人身份的误解。在某些基于信任关系或注重相对人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若对对方身份产生错误认识,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若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该误解可构成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中不同品种或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实质上是对合同标的的误解,应视为重大误解。在实践中,若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归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5)对价款或报酬的误解。例如误将价值100元的物品当作1000元的商品。在订约时,若当事人对价款无误解,但在履约过程中因过失多交付价款或报酬,此种情况不属于对合同本身的误解,应按不当得利处理。
除上述情形外,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地点、期限等内容的误解,若未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订约目的的实现,通常不构成重大误解。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误解,需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活动性质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分析。例如,对履行地点的误解在多数情况下不构成重大误解,但如果因误解导致一方支付了过高的费用,则应视为重大误解。

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1)意思表示必须因误解而作出。首先,表意人需作出意思表示;其次,该意思表示必须是由于误解所导致,即误解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必须是对合同内容产生重大误解。法律上,并非所有误解都能导致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只有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导致订约目的无法实现,才构成重大误解。若仅为对非主要条款产生误解,且不影响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应由误解方自身过失造成,而非因他人欺骗或不正当影响所致。误解完全源于误解方的主观错误,这与因传达错误导致的误传不同。在误传情形下,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因传达过程中的错误导致误解。而误解则是误解方自身行为所致。
(4)误解应为误解方的非故意行为。如果表意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真实意图,或明知存在误解仍与对方签约,则表明其自愿接受该意思表示的后果,不构成重大误解。此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不应适用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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