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流程及调解书法律效力详解
一、交通事故的调解处理
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由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先行垫付。若驾驶员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赔偿责任则由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在赔偿损失后,单位或所有人有权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一)调解的期限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延长十五日。对于交通事故致伤的情况,调解自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于致死的情况,调解自办理丧葬事宜的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于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调解自损失确定之日起开始。
(二)调解过程的处理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及调解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生效。调解书应分别送达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若调解期满仍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并加盖印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公安机关不再继续调解,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调解书应包含的内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时,应写明以下事项:
1. 事故的简要案情及损失情况;
2. 责任认定结果;
3. 损害赔偿的项目及具体金额;
4.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及结案日期。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得代为转接赔偿款项,但涉外交通事故除外。
二、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经公安部门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在交警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就事故责任及处理方式达成的协议,属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该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一)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无效
若和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具备法定无效条件的,应依法宣告其无效。
(二)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协议不生效
若协议签署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无代理权,该和解协议对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可请求变更或撤销
若当事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根据其请求依法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四)遗漏赔偿事项或新增费用的处理
若原告以和解协议存在遗漏事项或协议签订后有新增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增加赔偿,人民法院应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如和解协议确实未涉及相关赔偿内容,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进行处理。
(五)协商解除和解协议的处理
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和解协议,应予以准许,并依法对损害赔偿进行重新处理。
(六)反悔主张赔偿不予支持
除上述情形外,若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