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流程详解:哪些情况交警不受理?
一、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的流程
1. 当事人如希望通过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调解,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提交书面调解申请。提出调解申请的期限为十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计算。
2. 现场调解的具体程序包括:
(1)告知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赔偿请求;
(3)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明确各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确定各方应承担的比例。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财产损失则根据实际价值或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计算;
(5)确定赔偿的履行方式及具体期限。
二、哪些情形下交警部门不予调解
并非所有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都可通过交警部门调解解决。在以下情形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 当事人无法提供交通事故相关证据,且因现场变动或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明事故事实;
2.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
3. 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4.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进行调解;
5.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6. 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或交通事故认定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