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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所需材料及期限详解,全面指南助您顺利处理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10

一、交通事故调解所需材料
1. 死者生前扶养关系证明,需由死者户口所在地辖区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书中应明确被扶养人与死者的关系、性别、年龄及工作单位。若被扶养人具有劳动能力,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或法医鉴定证明,并注明其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
2. 若死者直系亲属(包括父亲、母亲、配偶)无法亲自到场处理事故,需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全权代理。委托书中应明确说明赔偿款项由何人(仅限一人)领取,且该委托书须由当地政府加盖公章。
3. 死者及其家属的户口本和结婚证。
4. 参与事故处理的人员需携带由当地政府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
1. 调解期限的起始时间:
– 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自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
– 对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自治疗终结之日起计算;若因伤致残,自定残之日起计算;如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则自收到其书面放弃证明之日起计算。
–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自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计算。

2. 调解期限自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星期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则以该休假日的次日作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的最后一日截止时间为当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

3. 对已具备调解起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如当事人提出变更调解时间的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其他相关当事人,并重新约定调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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