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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也能打民间借贷官司,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97

没有借条如何打民间借贷官司

甲与乙于2009年2月1日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由甲出借1万元给乙,借款期限为1个月,乙当场出具欠条并交付给甲。双方约定,甲应在2009年2月2日将1万元款项交付乙。之后,甲于2009年3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还款义务。在审理过程中,乙承认欠条是自己出具的,但称甲当时并未支付现金,之后也未实际交付任何款项;甲则承认当时未支付现金,但表示自己已于2009年2月2日从银行取出1万元交给乙。双方均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款项是否实际交付。

法院在审理中形成了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甲作为债权人,应就借款关系成立及已履行给付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甲无法证明其已支付1万元借款,应承担败诉风险。观点二则认为,若机械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导致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足,且忽略了举证责任转移的动态过程,容易造成个案不公。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相关举证责任转换规则的理论,应将举证责任合理转移给债务人乙,若乙无法证明自己未收到借款,则应承担败诉后果,法院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认可并有效运用。然而,该原则本身较为抽象,难以涵盖诉讼中各种复杂、多样的权利主张。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将其视为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以实现公平与正义。

在本案中,甲作为债权人,应首先对借款关系的成立及已履行给付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甲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1万元交付乙。然而,由于双方对是否实际交付产生争议,且甲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若机械适用上述规则,甲将面临败诉风险。

笔者认为,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转换。乙作为债务人,对其抗辩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若乙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甲未实际交付借款,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此外,乙在本案中并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支持其抗辩,而甲则持有乙出具的欠条,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

再进一步分析,乙在出具欠条后,若对甲是否实际交付借款存在异议,理应及时提出并收回欠条,但其并未采取任何行动。这一行为反映出乙在借贷关系中存在一定的过失,也应对其未履行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契约风险。

综上所述,不能仅因甲未能提供直接证据,就简单认定其败诉。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时,应兼顾其灵活性与公平性,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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