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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发生借款的借条是否有效?法院判决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29

【案情概述】2009年6月至7月期间,陈某某与陈某处于恋爱关系。2009年7月16日,陈某向陈某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约定还款日期为2009年7月。然而,2009年9月18日,双方因款项问题发生争执。之后,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偿还该笔借款。

【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判断借款的真实性需结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考虑到陈某某的出借款项能力、庭审中所述的提款方式、以及在审理过程中不配合调查等情形,法院认定陈某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关系的实际发生,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债权人仅凭借条提起诉讼,而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且被告提出了足以质疑借条所反映借款关系的抗辩,人民法院应依据借款金额的大小、出借人的经济实力、款项交付方式、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双方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借款是否实际发生。若债权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亦无法对借款形成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则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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