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借款利率,还款时能否追讨利息?法院判决详解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10日,二人向石某借款300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并承诺10日内归还。然而,因资金周转困难,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石某出具借条,承诺将借款延期至2016年9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石某多次催要,王某与李某始终未予偿还。因此,石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与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法院判决:
本院对石某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与认定。王某与李某未出庭质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故对借条予以采信。根据双方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3月10日,王某与李某向石某借款30000元,约定10日内归还,但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7月1日,二人再次出具借条,承诺于2016年9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还款期满后,石某多次催要未果,王某与李某至今未偿还。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律师说法:
本案中,石某与王某、李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由于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但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因此石某有权要求王某与李某偿还本金,并主张逾期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案中,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因此,石某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以上即为关于未约定借款利率情况下,还款时是否可以追讨的相关分析。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