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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交通事故身亡,工伤赔偿能否与交通事故赔偿并行?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79

员工何X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其家属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经查,何X系原告X公司员工,但原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0月16日,何X在上班途中被撞身亡。2015年6月1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何X的死亡属于工伤。

何X的配偶为周X,其子女为周X英、周X雷、周X超,母亲为陈X。五被告因何X交通事故身亡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餐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17,508.91元。后经法院调解,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五被告803,000元,且五被告确认该款项已履行。

2016年3月21日,五被告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30,708元,并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244.52元。2016年4月25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苏虎劳仲案字[2016]第262号仲裁裁决,裁决原告应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驳回其他请求。

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主张不应支付工亡补助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中,何X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而原告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五被告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进一步指出,五被告已从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丧葬费,且陈X在居住地享受低保待遇和高龄补贴,未能证明其主要生活来源依赖何X,故不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请条件。因此,原告仅需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

关于原告提出的五被告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而工伤赔偿属于社会保险待遇,二者性质不同,不可相互替代。第三人侵权赔偿并不加重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因为为劳动者投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待遇。第三人赔偿属于其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不违反社会公平原则。目前法律并未规定受害人只能获得一次赔偿,因此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可以并行。除医疗费外,其他费用如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可同时获得。

律师说法:家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可依法获得工伤赔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若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除医疗费外,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并不冲突,职工家属可同时获得。如您在工伤方面有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劳动律师,律师微信号:zhengzhoulawyer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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