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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身亡,家属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51

案例简介:职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

原告福斯特公司诉称,其职工李X于2014年2月26日下班途中被杨X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碾压致死,杨X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杨X社等人已从杨X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215000元的赔偿。2014年9月15日,被告杨X社等人向虞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1840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及每月抚恤金726元。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中未扣除被告已获得的215000元赔偿,原告对此不服,认为被告不应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工亡职工家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可依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并已获得民事赔偿,其家属仍有权就工伤保险待遇中的非医疗费用部分主张权利。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不应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在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抚恤金中扣除已获赔的215000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工亡职工家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可依法获得工伤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的,若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工伤保险基金应先行支付,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法仅排除了医疗费用的双重赔偿,未对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作出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进一步明确,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即使已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获得民事赔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应依法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司法解释确认了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职工家属仍可依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综上,本案中被告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有权要求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如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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