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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有保险仍需公司赔偿?详解工伤待遇与责任划分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72

案情简介:
原告江X于2009年10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2011年5月12日,其在装配车间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经认定,该事故属于因工受伤,且经鉴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十级伤残。在工作期间,被告公司曾预留工资3500元未予发放。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护理费1596元、伙食补助费57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100元、伤残补助金28000元(其中社保赔偿约9590元,差额部分应由被告补足)、鉴定费28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5108元、伤残就业补助金5108元,总计48762元,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其提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被告已为其投保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法院未予处理。

关于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由于原、被告均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法院根据原告住院19天的情况,参照2010年浙江省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3409元进行计算,认定护理费为1219元。鉴定费280元,因系原告为评定劳动能力所支出,应由被告承担。

停工留薪期工资方面,双方已确认月工资数额及停工留薪期限,法院予以认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总额为75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900元,尚需支付3600元。

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法院予以确认。劳动合同解除后,原告应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因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院未予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个月,结合浙江省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65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8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江X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住院期间护理费121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元、鉴定费2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8元,合计10207元。

律师说法:
公司为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并不能完全免除其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原待遇停止,职工可享受伤残待遇。若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进一步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即使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仍需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以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如您遇到劳动纠纷,欢迎咨询法邦网劳动律师。律师微信:zhengzhoulawyer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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